(2016)湘0407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某某与被申请人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0407财保3号申请人梁某某。被申请人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进步村3组(华源装饰材料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李伟生。申请人梁某某与被申请人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衡阳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该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梁某某向衡阳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梁武自愿以其名下房产提供了担保。衡阳仲裁委员会审查后,提请本院予以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梁武名下的位于衡阳市石鼓区进步村*组*栋*号商铺*间(产权证号分别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号、*2号)、蒸湘区红湘北路*号有线电视台家属楼*栋*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号)。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禹代理审判员刘志军人民陪审员 欧 祖 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大 成校对责任人:王禹打印责任人:王大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