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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方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587号原告方某某,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阴县被告周某某,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晓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