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方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587号原告方某某,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阴县被告周某某,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晓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