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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舒世万与姚弘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世万,姚弘威,冉光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183号原告舒世万,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蒲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姚弘威,男,生于1982年,住重庆市黔江区。第三人冉光泽,男,生于1953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世万诉被告姚弘威、第三人冉光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世万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世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世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姚弘威负担。审判员  廖小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圣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