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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8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宏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甘肃宁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峪关市宏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甘肃宁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860-1号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宏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红。被执行人甘肃宁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学佼。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装修款280497.88元、营业损失392445元、违约金1177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640元、案件受理费48068元,负担执行费10990元,共计854373.88元。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2016年4月1日前付100000元,2016年4月30日前付250000元,2016年5月30日前付25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付2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玉文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