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郭振宁与威海得月楼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宁,威海得月楼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83号原告郭振宁。委托代理人杜玉强,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得月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八街149-21号。法定代表人阮彦博,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军,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宇与被告威海得月楼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志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雅楠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