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志芳与魏增波、张世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芳,魏增波,张世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839号原告刘志芳,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魏增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世英,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芳与被告魏增波、张世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乐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