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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志芳与魏增波、张世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芳,魏增波,张世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839号原告刘志芳,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魏增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世英,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芳与被告魏增波、张世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乐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