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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平诉被告严格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平,严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44号原告:张兴平,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百寅,男。被告:严格,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平诉被告严格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张兴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平撤回起诉。诉讼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张兴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旭侠审 判 员  杨迎珍人民陪审员  翁安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