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与李宾、浙江德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李宾,浙江德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6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环城东路18号。负责人:金江,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晓红,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宾。被告:浙江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221号6624室。法定代表人:胡一平。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诉被告李宾、浙江德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7184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8592元,应收案件受理费859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丹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