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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麦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麦慧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168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素静、陈君亮。被告:麦慧玲,女,住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诉被告麦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启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容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