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徐毅欣与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毅欣,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徐毅欣,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莲湖区丰登南路***号*栋*号。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东路神州明珠酒店845室。法定代表人:张泳光。申请人徐毅欣与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毅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将位于西安市咸宁路9号兴庆大厦二区(翠庭大厦)25层12506、12507(A2、B2)房产过户至徐毅欣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在陕西省军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变更为陕西秦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路9号兴庆大厦二区(兴庆路中段1号翠庭大厦)25层12506、12507两套房产(房产证号:1150106023-1_2-1-10~26)过户至徐毅欣(身份证号610104198312146123)名下;二、上述房产原房产证作废;三、申请执行人徐毅欣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佳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