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铭禧、彭志红、广州广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雪辉、熊爱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铭禧,彭志红,广州广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雪辉,熊爱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保18号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林路101号1602号。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被申请人吴铭禧,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彭志红,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广州广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广从一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雪辉,经理。被申请人王雪辉,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熊爱连,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铭禧、彭志红、广州广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雪辉、熊爱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6)陕0102民初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划或冻结被申请人吴铭禧、彭志红、广州广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雪辉、熊爱连价值45.9万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吴铭禧、彭志红、广州广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雪辉、熊爱连名下银行存款45.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孙冠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皎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