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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群、程静与朱杰、朱慧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群,程静,朱杰,朱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54号申请执行人:刘群,196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程静,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刘群之妻。被执行人:朱杰,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朱慧萍,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朱杰之妻。申请执行人刘群、程静与被执行人朱杰、朱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的(2011)来民一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朱杰、朱慧萍欠申请执行人刘群、程静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杰、朱慧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群、程静借款500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年5月3日作出的(2011)来民一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