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庆丰,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蔡庆丰,男,被执行人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亮。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蔡庆丰申请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蔡庆丰案款310000.0元,承担执行费4550.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0581执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增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朝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