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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庆丰,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蔡庆丰,男,被执行人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亮。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蔡庆丰申请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蔡庆丰案款310000.0元,承担执行费4550.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0581执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增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朝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