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栗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江西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屈致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屈致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栗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江西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上栗县。法定代表人徐国刚。委托代理人钟鹏程。被告屈致富,男,30岁,1985年3月10日,地址: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柳 本 清审判员 李 玲审判员 胡 冬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