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刑更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香满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1899号罪犯刘香满,女,194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4日作出(2003)大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香满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4日作出(2003)辽刑二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香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2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香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1月25日,罪犯刘香满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香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香满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自2005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仉志兰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