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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玉华与刘德宝、李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华,刘德宝,李永兰,刘德华,薛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2044号原告陈玉华,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刘德宝,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李永兰,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址同上。被告刘德华,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址同上。被告薛华玉,女,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华与被告刘德宝、李永兰、刘德华、薛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华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1.5元,由原告陈玉华负担。审 判 长  翁荣钦代理审判员  林 颖代理审判员  张瑜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亮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