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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冯小江与杨宝堂、葛永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小江,杨宝堂,葛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冯小江,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28日,住凤翔县陈村镇李家堡村三组村民,住该村30号,身份证号610322197909283613。被执行人杨宝堂,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18日,宝鸡市金河乡金源村三组村民,身份证号610321198709184432。被执行人葛永辉,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3日,宝鸡市金河乡葛河村三组村民,身份证号6103211991100344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小江与被执行人杨宝堂、葛永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小江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77000元、诉讼费1726元,执行费10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宝堂、葛永辉银行存款7980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国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