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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梁锦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518号罪犯梁锦成,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端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锦成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锦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2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梁锦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锦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锦成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锦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