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丽艳与黄水木、邹云媛、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艳,黄水木,邹云媛,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进汀,黄霖华,龙岩市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初17号原告陈丽艳,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林淑芳,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冰雁,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水木,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邹云媛,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西湖科技大厦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0536206-0。法定代表人黄水木,总经理。被告黄进汀,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霖华,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西湖科技大厦第五层。法定代表人黄霖华,董事长。被告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929643-X。法定代表人杨碧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艳与被告黄水木、邹云媛、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进汀、黄霖华、龙岩市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水木、邹云媛、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进汀、黄霖华、龙岩市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不动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认为,原告陈丽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水木、邹云媛、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进汀、黄霖华、龙岩市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不动产,限制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培 清审 判 员 陈 小 曼代理审判员 陈 聪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其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