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英辉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73号请执行人李福兴,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六联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5********。被执行人王英辉,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申请执行人李福兴与被执行人王英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福兴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英辉支付价款18637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对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英辉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福兴以被执行人台王英辉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福兴以被执行人王英辉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