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8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韦善曦与覃莽之、屈小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善曦,覃莽之,屈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8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韦善曦。被执行人覃莽之。被执行人屈小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合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0日作出的(2015)合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覃莽之、屈小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莽之、屈小光履行给付货款129554.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覃莽之、屈小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屈小光有位于合山市中心市场城中街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合房权证岭南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屈小光位于合山市中心市场城中街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合房权证岭南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桂勇审 判 员 黄雪莲代理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蓝田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