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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0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赵宏江与赵松涛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江,赵松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244号原告赵宏江,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精河县。委托代理人聂迟(特别授权),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松涛,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博乐市。本院于2016年1月24日受理原告赵宏江与被告赵松涛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赵宏江于2016年4月22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宏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3元,由原告赵宏江负担。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