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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2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碧花与宋世菊、王国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碧花,宋世菊,王国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2民初67号原告王碧花,女,汉族,1966年出生。被告宋世菊,女,汉族,1964年出生。被告王国群,女,汉族,196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碧花与被告宋世菊、王国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碧花以被告宋世菊已返还不当得利款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碧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碧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国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维娜拉·索胡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