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刑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罡)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终58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罡),城镇居民。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经文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并被执行。现羁押于文水县看守所。辩护人孙晓飞,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焦秦鹏,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罡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文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王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罡犯诈骗罪一案的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文水县人民法院(2015)文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2、发回文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秀梅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薛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