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淑丽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付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王淑丽,付颖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山区桐林路2号3楼。负责人:徐敬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丽,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开连,农民。原审被告:付颖伟,城镇居民。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淑丽、原审被告付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辛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王淑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57元,减半收取828.50元,由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罗春光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