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徐文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徐文武,毕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徐文武,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毕玉梅,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文武、毕玉梅银行帐户存款262379.3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经纬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