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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1013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被告景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君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