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1013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被告景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君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