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郑厚勇与黄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厚勇,黄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民初480号原告郑厚勇。委托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黄建成,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陈店乡金龙村1组。本院在审理郑厚勇与黄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厚勇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厚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厚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厚勇负担。审判员 胡宝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