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3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际峰与光泽县鼎盛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际峰,光泽县鼎盛竹木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3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际峰,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顺昌县。被执行人光泽县鼎盛竹木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金岭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295573-4。法定代表人季丁,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际峰与被执行人光泽县鼎盛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光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货款14202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光泽县鼎盛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已向银行抵押贷款,对被执行人机器设备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财产调查结果没有异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国平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明琴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