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省六安市荣发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霍邱县新店镇牛王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六安市荣发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霍邱县新店镇牛王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357号原告:安徽省六安市荣发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邱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张春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传军,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霍邱县新店镇牛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郜术安,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伟,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士军,男,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六安市荣发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发建筑装饰公司)诉被告霍邱县新店镇牛王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荣发建筑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六安市荣发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