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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河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峰、赵国诣、韩金婷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峰,赵国诣,韩金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仰韶大街东段(火车站路口)。法定代表人张永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遂成,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峰。委托代理人李振北,系被上诉人李峰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国诣。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金婷。上诉人河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峰、赵国诣、韩金婷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永强、委托代理人王遂成、被上诉人李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北、被上诉人赵国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韩金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655元,河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缴,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丽莎审 判 员  汤静侠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