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与唐松安非诉强制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唐松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5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戴伟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雷明,男,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李嘉琪,男,该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唐松安,男,1985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唐松安非诉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因老屋分户,居住条件恶劣才修新房,请从轻处理。经审查,被执行人唐松安未经批准于2015年12月私自占用该组水田154.5平方米修建房屋。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下发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松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唐松安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动履行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基础,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唐松安承担。审 判 长 匡宗云审 判 员 肖荷生人民陪审员 甘文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静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