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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串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串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23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串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大亚湾区。法定代表人:田茂福。委托代理人:钟昆旻、李志科,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黄赢震。关于惠州市串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支付惠州市串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917786.4元及违约金(按欠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负担受理费、保全费14905元,律师费、差旅费50000元。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市串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申请执行费1222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9491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浩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俊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