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305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地址:濮阳县鲁河乡水杨村75号。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地址:安阳县伦掌镇小五里涧村。本院在审理田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静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