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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305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地址:濮阳县鲁河乡水杨村75号。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地址:安阳县伦掌镇小五里涧村。本院在审理田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静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