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5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邓庆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邓庆斌,融安县金奕阳家居有限公司,苏永成,王继玲,李壬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3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广场路2号。法定代表人伍晔,行长。被执行人邓庆斌,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融安县金奕阳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219号。法定代表人邓庆斌,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苏永成,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王继玲,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侗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李壬贵,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邓庆斌、苏永成、李壬贵将其所有的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1号黄金水岸商住楼-2层01号房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应拍卖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邓庆斌、苏永成、李壬贵所有的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1号黄金水岸商住楼-2层01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棋柱审 判 员  陈 然代理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