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桑玲琴诉石家庄金元通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玲琴,石家庄金元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748号原告:桑玲琴,女,汉族,1944年1月18日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石家庄金元通工贸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区。委托代理人:洪振太、杨文明,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桑玲琴诉被告石家庄金元通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桑玲琴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玲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桑玲琴承担。审判员 郝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