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戴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刑初411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棋牌室业主。均因赌博,于2005年3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3000元、没收赌资355元;于2012年11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500元,收缴赌资2800元及赌具筒子功牌一副;于2014年3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5年2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2400元;于2015年4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500元,收缴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335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月1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5日至1月10日下午,被告人戴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塘桥新村8号车库自己经营的棋牌室内,先后五次纠集朱佳飞、俞伟健、杨根宝、顾金根、等人以玩“老牌九”的形式赌博,抽头获利共计5500余元。另查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戴某处扣押违法所得1800元及赌博工具牌九牌一副,被告人戴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70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案发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复印件、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共计5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戴某曾多次被行政处罚和判处过刑罚,仍不思悔改又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戴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戴某退缴及被扣押的违法所得共计55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牌九牌一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戴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贝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