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余飞跃与被告严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飞跃,严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743号原告余飞跃。被告严威。委托代理人范亚坤,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飞跃与被告严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飞跃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飞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飞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余飞跃负担。审判员 张东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佳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