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嘉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嘉辉(曾用名:柏林),男,31岁(1984年10月22日出生)。2014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6月30日被刑满释放。2015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年4月3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嘉辉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志强、代理检察员窦立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一)2015年5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王嘉辉到通州区×小区×号楼×室马×经营的×电脑维修店内,与马×约定次日购买电脑配件,后于次日12时许将马×带至通州区西营前街小区,谎称先搬货上楼,趁机拿走马×背包,内含部分电脑配件、手机2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0元)、现金人民币400元及钥匙;经鉴定,涉案电脑配件价值人民币22914元。(二)2015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嘉辉到通州区新华大街华联商场联想电脑柜台,以购买电脑需送货为由将于×带至通州区西营前街小区,谎称先搬货上楼,趁机拿走2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8580元。(三)2015年7月8日中午,被告人王嘉辉到通州区鑫海韵通电器城×电脑专柜,以购买电脑需送货为由将姚×带至通州区西营前街小区,谎称先搬货上楼,趁机拿走3台笔记本电脑及1台平板电脑;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2100元。(四)2015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嘉辉到朝阳区大悦城×电脑专柜,以购买电脑需送货为由将袁×带至通州区西营前街小区,谎称先搬货上楼,趁机拿走3台笔记本电脑及1个鼠标;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0730元。(五)2015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嘉辉到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号×电脑专柜,以购买电脑需送货为由将陈×带至通州区西营前街,谎称先搬货上楼,趁机拿走3台笔记本电脑等物;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0600元。(六)2015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嘉辉到通州区×苹果专卖店内,以购买电脑和手机需送货为由将张×带至通州区西营前街,谎称先搬货上楼,趁机拿走2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及1部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3164元。(七)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嘉辉以购买电脑配件需送货为由将刘×1带至通州区西营前街,谎称先搬货上楼,试图拿走电脑配件,但未果。二、盗窃(一)2014年10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嘉辉到通州区×电脑城一层,以购买电脑配件需送货为由将周×、夏×带至通州区梨园镇群芳三园,趁周×、夏×不备,窃走部分货物并编造理由逃离;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900元。(二)2014年10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王嘉辉以购买电脑配件需送货为由将李×带至通州区海棠湾小区,趁李×不备窃走部分货物并编造理由逃离;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656元。(三)2015年6月30日晚,被告人王嘉辉使用先前获取的钥匙进入马×的维修店内,窃取电脑主机箱1个和部分电脑配件。(四)2015年7月3日晚,被告人王嘉辉在通州区×小区,窃取刘×2停放在此处的面包车内POS机1部、车辆行驶证等物品。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王嘉辉在通州区白庙检查站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同时认定被告人王嘉辉有如实供述、部分诈骗行为未遂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一、诈骗(一)2015年5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王嘉辉到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室马×经营的×电脑维修店内,与马×约定次日购买电脑配件,后于次日12时许将马×带至本市通州区西营前街小区,谎称先搬货上楼,趁机拿走马×背包,内含部分电脑配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914元)、手机2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0元)、现金人民币400元及钥匙。(二)2015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嘉辉到本市通州区新华大街华联商场×电脑柜台,以购买电脑需送货为由将于×带至本市通州区西营前街小区,谎称先搬货上楼,趁机拿走2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8580元。(三)2015年7月8日中午,被告人王嘉辉到本市通州区鑫海韵通电器城×电脑专柜,以购买电脑需送货为由将姚×带至本市通州区西营前街小区,谎称先搬货上楼,趁机拿走3台笔记本电脑及1台平板电脑;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2100元。(四)2015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嘉辉到本市朝阳区大悦城×电脑专柜,以购买电脑需送货为由将袁×带至本市通州区西营前街小区,谎称先搬货上楼,趁机拿走3台笔记本电脑及1个鼠标;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0730元。(五)2015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嘉辉到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号×电脑专柜,以购买电脑需送货为由将陈×带至本市通州区西营前街,谎称先搬货上楼,趁机拿走3台笔记本电脑等物;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0600元。(六)2015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嘉辉到本市通州区×苹果专卖店内,以购买电脑和手机需送货为由将张×带至本市通州区西营前街,谎称先搬货上楼,趁机拿走2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及1部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3164元。(七)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嘉辉以购买电脑配件需送货为由将刘×1带至本市通州区西营前街,谎称先搬货上楼,试图拿走电脑配件,但未果。二、盗窃(一)2014年10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嘉辉到本市通州区×电脑城一层,以购买电脑配件需送货为由将周×、夏×带至本市通州区梨园镇群芳三园,趁周×、夏×不备,窃走部分货物并编造理由逃离;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900元。(二)2014年10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王嘉辉以购买电脑配件需送货为由将李×带至本市通州区海棠湾小区,趁李×不备窃走部分货物并编造理由逃离;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656元。(三)2015年6月30日晚,被告人王嘉辉使用先前获取的钥匙进入马×的维修店内,窃取电脑主机箱1个和部分电脑配件。(四)2015年7月3日晚,被告人王嘉辉在本市通州区×小区,窃取刘×2停放在此处的面包车内POS机1部、车辆行驶证等物品;涉案POS机1部及车辆行驶证已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刘×2。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王嘉辉在本市通州区白庙检查站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姚×、袁×、马×、刘×2、李×、于×1、王×、张×、周×的陈述,证人徐×、罗×、刘×1、于×2、陈×的证言,被告人王嘉辉的供述,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照片,“110”接警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统计专用票、收据、清单、质保专用票、销售单、工作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估价委托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依法应予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嘉辉于2015年7月欲对刘×1实施诈骗时,已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嘉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嘉辉曾两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嘉辉当庭认罪、悔罪,且其于2015年7月3日盗窃的POS机1部和车辆行驶证已起获发还,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王嘉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嘉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嘉辉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中华代理审判员 郭玉洁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