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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特17号申请人:谢桑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桑桑申请宣告谢登兴死亡一案中,申请人谢桑桑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宣告谢登兴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谢桑桑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桑桑撤回申请。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