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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3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毛业群、李明红、李小莉与邓中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业群,李明红,李小莉,邓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3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毛业群,女,汉族,生于1955年4月20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55********。申请执行人李明红,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0********。申请执行人李小莉,女,汉族,生于1983年8月5日,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3********。被执行人邓中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8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1********。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邓中华所有的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真静乡支行60674101728005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壹万壹仟叁佰柒拾捌元(¥11378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