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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梁冬萍、梁多萍、梁小平、梁宝萍与汤改琴商标权属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冬萍,梁多萍,梁小平,梁宝萍,汤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财保2号申请人梁冬萍,女,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申请人梁多萍,女,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申请人梁小平,女,汉族,1958年4月28日出生。申请人梁宝萍,女,汉族,1955年11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汤改琴,女,汉族,1955年出生。申请人梁冬萍、梁多萍、梁小平、梁宝萍因商标权属纠纷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梁喜娃肉夹馍”注册商标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梁宝萍名下位于渭南市临渭区西二路金水园小区6幢111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渭房权证登有字第30Q040253**号);冻结梁宝萍在中国建设银行渭南高新区支行的存款6万元人民币。二、对“梁喜娃肉夹馍”注册商标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进行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少锋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