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杨占英、程淑兰与冯福民间借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占英,之妻),冯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占英,现住白城市。电话:135XX****XX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之妻):程淑兰,现住白城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冯福,现住白城市。再审申请人杨占英、程淑兰与被申请人冯福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杨占英、程淑兰不服本院(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裁定并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中原告的自认及被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诉讼,系本院审理的(2013)白洮林民初字第15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中,为同一笔债权重复告诉,且(2013)白洮林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案件已经生效并已申请执行。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占英、程淑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绍春审 判 员 张宏宽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