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4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龚自龙与被执行人黄锐、郭易枫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自龙,黄锐,郭易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龚自龙,男,2000年6月10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黄锐,男,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郭易枫,女,1988年11月3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锐、郭易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自龙与被执行人黄锐、郭易枫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锐、郭易枫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172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