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传军与王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军,王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254号原告:李传军,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戴宇,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方存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神香,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传军诉被告王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军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48元,减半收取12374元,由原告李传军负担。审 判 长 胡毅杰人民陪审员 王 秀人民陪审员 李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