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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3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希波、赵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希波,赵俊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773号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邮政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彬,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元恒,职务信贷员。被告赵希波,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赵俊明,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东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希波、赵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 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大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