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薛胜伟与金治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胜伟,金治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950号原告薛胜伟,男,1971年2月13日生。被告金治乐,男,1976年2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胜伟诉被告金治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胜伟于2016年4月21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胜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胜伟撤回对被告金治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3元,由原告薛胜伟承担。审判员 伊乐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翼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