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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9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与白宁涛、辛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白宁涛,辛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8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委托代理人薛飞、刘同贵,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宁涛,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被告辛峥,女,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诉被告白宁涛、辛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上载明的案件受理费5805.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崔全琪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乔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