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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洪与王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王立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2民初346号原告赵洪,女,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王立松,女,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原告赵洪与被告王立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洪及被告王立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洪诉称:被告王立松与闫松坡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4日,被告夫妻借原告赵洪现金11万元,2014年3月3日借原告赵洪现金9万元,2014年5月21日借赵洪现金10万元,三次共计30万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予归还,现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现金3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款清,被告承担诉讼费。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原告向法庭递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2、借条三份。被告王立松辩称:欠钱应该还,我现在儿子生病,诊所没有收入,以后慢慢还。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3月3日,被告王立松与闫松坡向原告赵洪借款90000元,被告王立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今借赵洪现金玖万元整(¥90000.00)借款人王立松、闫松坡2014.3.3号”。2014年5月21日,被告王立松的丈夫闫松坡向原告赵洪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借赵洪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借款人闫松坡2014.5.21”。2014年12月14日,被告王立松与闫松坡向原告赵洪借款110000元,被告王立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今借到赵洪现金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借款人王立松、闫松坡2014.3.3号”。借款后闫松坡向原告归还借款13000元,下余未予归还。原告于2016年2月1日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现金3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款清,被告承担诉讼费。另查明,1、被告王立松与闫松坡于199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24日登记离婚。2、2016年3月2日本院以(2016)豫1322民初34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王立松所有的位于方城县北环路北侧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方城县房权证十区字第××号)予以查封。3、原告赵洪在立案后,本院向闫松坡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前,撤回对闫松坡的起诉。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王立松与闫松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有借条,该借款发生在被告王立松与闫松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被告王立松与闫松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故闫松坡在借款后向原告归还的13000元应系归还的借款本金,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二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扣除闫松坡已向原告归还的本金13000元,下余287000元应由被告王立松向原告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赵洪借款本金287000元并自2016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被告王立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来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