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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兰树平与杨秀娟、高志强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树平,杨秀娟,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兰树平。被执行人杨秀娟。被执行人高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树平与二被执行人杨秀娟、高志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