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兰树平与杨秀娟、高志强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树平,杨秀娟,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兰树平。被执行人杨秀娟。被执行人高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树平与二被执行人杨秀娟、高志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自: